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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维修店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4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严海苑 贾媛  浏览次数:1039
              梅州日报讯 自去年12月我市依法开展对市区内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进行集中整治后,梅城非法上路运营的机(电)动三轮车少了一些。然而,有市民向本栏反映,梅城街头个别摩托维修店对一些机(电)动三轮车进行维修,不知这是否合法?如果属于非法维修,会有怎样的处罚?对此,记者咨询了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记者近日走访梅城江北广梅路、江南富奇路等路段发现,确实有部分摩托维修店门口常停放着一些机(电)动三轮车,个别店面则正在对三轮车进行检修。“如果维修店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或者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等其中一项行为,就是违法的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门将可依法查处这些违法行为。

  据了解,《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是指汽车、摩托车的大修、小修、维护和专项修理。维修业户的经营类别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挂牌经营。维修业户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维修业户违反规定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道路运输条例》还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摩托 维修 经营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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