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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报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2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959
各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出函[2012]318号),现将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2年出口量或以2013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三、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2);

  (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四)填报完整的网点及境外设厂情况表(见附件3,4);

  (五)《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网点数量在5个以上的,只需提供企业最大5个网点证明材料);

  (六)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口国家及市场的相关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报送纸质件,申请表、网点及设厂情况表需报送电子版。(填表说明详见附件5)

  四、申报流程

  (一)各有关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务必于9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二)我委将严格初审企业申报资料,并视情况与重庆海关进行沟通,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国家五部委拟定201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于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完整、准确地填报本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和海关注册编码等资料,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提醒各企业注意切忌虚假申报境外售后维修网点情况。2012年,商务部曾委托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对部分国家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实地核查无网点、电话无法接通、将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办公室和备件库作为网点等虚假申报的情况。2013年,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一旦确认企业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将按照318号文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华韩超

  电 话:89019267

  电子邮件: cqjdb2013@163.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http://i2.hexunimg.cn/2013-08-21/157293680.doc)

  2.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4. 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5. 填表说明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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