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摩托车与配件
电动车
新能源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内 » 行业政策 » 正文

重庆市摩托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1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894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重庆市摩托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of Chongqing motorc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重庆市摩托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of Chongqing motorcycle industry”)。
  第二条、本联盟性质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面向重庆市摩托车产业领域内所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放的非盈利性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成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沟通交流平台,提升成员的知识产权能力;建立企业保护自律机制,防止联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建立成员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成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引进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五条、本联盟接受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集合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建立专利库、专利产品库、专利人才库和专利需求库并持续更新,为企业提供行业专利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二)组织交流学习,促进联盟成员的相互沟通与合作。
  (三)围绕重大需求,制定摩托车行业创新发展专利规划,绘制专利技术路线图。
  (四)对国内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进行项目分析,为企业引进优秀技术项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五)对进出口贸易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宜提供预警和预测。
  (六)促进联盟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转让。
  (七)协调联盟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促进企业互相尊重知识产权。
  (八)树立并维护我市摩托车产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对影响我市摩托车产业发展的重大涉外专利事件以联盟的名义进行处理。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七条、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轮流担任。联盟秘书处设在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八条、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
  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联盟章程;
  (二)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联盟设理事单位十五名,由联盟发起成员担任,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三)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联盟设常务理事单位五名,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导联盟的日常工作。
  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联盟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二)决定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六)受托管理联盟的资金;
  (七)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法院、海关、工商及联盟成员内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成员提出的项目及问题进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联盟会议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均由秘书处召集。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根据联盟设立及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秘书处根据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联盟常务理事指导和监督联盟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可召开联盟理事会或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从事摩托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研发等,具有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三)自愿加入联盟;
  (四)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五)有志于自主创新、树立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形象;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投票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联盟工作;
  (五)针对企业需求提出国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分析申请;
  (六)引进技术,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创新结果申请专利;
  (七)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六)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七)自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信誉,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
  (八)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加入联盟:
  (一)提交申请书、登记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联盟审议批准后,按照章程约定交纳会费;
  (三)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颁发年度有效的联盟成员证书;
  (四)联盟成员交纳会费后,秘书处将按年度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九条、退出联盟:
  (一)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
  (二)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联盟内发布通知。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违反章程约定,损害联盟形象,妨碍联盟开展,秘书处将在联盟内予以公告。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议同意,成员期满,将不接收其继续作为联盟成员。
  第五章 联盟资产
  第二十一条、联盟资金来源为联盟成员缴纳的会费、捐款和政府专项资助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按年度交纳会费,轮职主席单位当年会费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普通成员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会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与理事长单位共同委托秘书处对联盟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对联盟资金设立专帐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联盟成员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金。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和理事长单位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六条、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成员与理事长单位共同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办理完毕联盟终止手续后向理事长单位提交清算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重庆市摩托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全体成员
 
 
[ 政策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
Live Chat by comm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