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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4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次数:784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截至2012年9月31日,下列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仍未至我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经邮寄送达通知书,仍未前来办理注销登记。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1427辆,小型汽车4513辆,外籍汽车162辆,摩托车121辆,警用汽车13辆,教练汽车5辆(具体车号、车型等详见附件,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www.stc.gov.cn查询)。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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