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一、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四、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五、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六、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
七、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八、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十、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
十二、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十四、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
十五、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十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
十七、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十八、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十九、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二十、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一、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
二十二、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二十三、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二十四、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