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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31  浏览次数:548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龙岩市环保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等
       记者昨日从龙岩市环保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等文件精神,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将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6年以来,我市关停了包括中心城市18家水泥厂在内的一大批重污染企业,至2008年中心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但是,由于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11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75万辆,其中:汽车约20万辆,摩托车约55万辆),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细微颗粒物及硫化物等污染物明显增多,特别是2012年2月,国务院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监测指标,我市中心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共分四大部分、四十项。《龙岩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为我市完成主要污染物“十二五”减排任务、尽快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龙岩中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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