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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报废摩托车 出事故被判担责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4  浏览次数:488
核心提示: 如今,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对这类报废车辆如何正确处置,却是被普遍忽视
       如今,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对这类报废车辆如何正确处置,却是被普遍忽视的问题。最近,海盐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车主违法出卖报废摩托车后引发交通事故而被索赔的案件,买主和卖主分别被判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训之深,值得人们借鉴。
  事情源于李某最近的一次卖车行为。当时,他的摩托车已到报废年限,因该车的发动机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无法修复,李某便将该车以废品作价300元卖给了开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并在出卖时把原牌照拆了下来。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并无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业务的资质,但他买下车后,又把车转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外地人。不久,有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其至今逃逸,伤者把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处置该车时均是将该车作为废品来处理,而根据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注:这里的汽车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处置该车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报废车辆回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处置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两人的处置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危险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最终导致了他人受伤并致残的交通事故发生。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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