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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汽车下乡政策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681
核心提示: 补贴资金直补农民 名单金额必须公示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
       补贴资金直补农民 名单金额必须公示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既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又包括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客货车每户限一辆 摩托车每户可两辆细则规定,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两辆;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申报审核当场明示 十五日内拨付到位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需要按规定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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