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除压燃式轻型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轻型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五、办理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凡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或维修后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