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摩托车与配件
电动车
新能源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内 » 行业政策 » 正文

四川10月1日起机动车尾气检测超标将强制维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7  浏览次数:607
核心提示:    为有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联合发布
  
  为有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10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相应领取"绿标"或"黄标"。
  据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除成都外,我省其他市州尚未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从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都将启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逐渐使全省90%以上的机动车经过环保检测领标。"
  过去普遍采用的"双怠速检测法",不能综合反映机动车排气状况。机动车环保检测将采取更科学的"简易工况法",已建成的环保检测线将相应升级。车主可到当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检测合格由环保部门发标。原发放的地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满后换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实行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机动车排污应达到的国家标准。公安部门对符合本地排放标准的新车进行登记注册;跨省或跨市(州)转入的车辆,不符合迁入地排放标准的,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为方便群众、降低环保检验成本,各地将尽量利用原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立社会化运营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符合《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站点,均可向省环保厅申请检验委托资质,评审通过后颁发委托证书。

  对排气定期检测、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通过年审,交通部门不办理营运手续。

  [链接]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10月1日起,四川省全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检验合格标志。
 
 
[ 政策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
Live Chat by comm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