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购置各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产品,并持有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经检测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居住在丹东市区内,于2012年5月31日前购置二轮摩托车和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车主,凡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产品,须持有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到市交警支队车管分所登记、发证,逾期不予办理(地址:交警支队院内)。
三、驾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必须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佩戴头盔,车辆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严禁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四、市区内:锦山大街(金海路至体育馆路)、滨江路、十纬路、九纬路、七经街,禁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行。山上街、江城大街早7:30—11:00、13:00—18:00禁止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通行。
五、禁止悬挂外埠(包括东港、凤城、宽甸)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曙光路(包括曙光路)以西,五道河以东,鸭绿江以北,城市面山以南及桃园立交桥(包括桃园立交桥)和宝山大街盘道岭隧道以南区域内通行。
六、禁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非法改装或非法安装各种闪光灯具和音响装置。
七、两轮摩托车概念: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注:指燃油或电动等各类发动机驱动),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为轻便二轮摩托车”。“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扣车、罚款或行政拘留等相关处罚。
本公告自2012年7月4日起实施。
丹东市公安局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