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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最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及摩托车新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30  浏览次数:545
核心提示: 5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成都市摩托车最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
       5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成都市摩托车最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2012年3月29日,新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批准通过的新《规定》是在2007年1月起实施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订。新《规定》结合当前摩托车管理的实际,对生产、销售、维修、驾驶摩托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摩托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新《规定》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域成都。随着成都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市摩托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已达86万辆,而中心城区范围内7万辆,原《规定》适用的“五城区”已明显与我市统筹城乡发展不相适应。因此,此次新修订的《规定》将适用范围从五城区扩展至整个成都市行政区域。

  二是根据国家标准界定了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属性。新修订的《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新规清晰定义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或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明确了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属性,为依法取缔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强化了执法保障。

  三是细化了涉及摩托车管理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针对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摩托车的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对摩托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更有效的实施综合治理,新《规定》在部门职责中要求:“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此外,新《规定》专门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明确了“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四是禁止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针对近年成都市出现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大排量摩托车呈增长趋势的情况,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污染,此次修订增加了禁止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两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的规定。根据新《规定》要求,“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五是授权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鉴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情况有所不同,对摩托车管理不宜采用“一刀切”,新《规定》授权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限制通行的范围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实施。

  相关问题

  (一)新规对电动三轮车有什么规定?

  答: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在各地呈泛滥趋势,成都市的中心城区特别是区(市)县一段时期问题也非常突出,市民反映强烈。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和现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分类,电动三轮车就是摩托车,依法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为此,新规第三条专门明确:“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为下一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化查处取缔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行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规施行以后,在成都市的行政区域内,对电动三轮车都将依法统一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

  (二)中心城区摩托车限制通行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我们将在总结现行的摩托车限制通行政策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和下一步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情况的实际,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规划,提出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待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为什么禁止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

  答:近年来,大功率摩托车在我市出现,并逐渐向中心城区发展,对这类车辆,群众反映其车速快,噪声扰民,高污染,驾驶者多为追求“飙车”感受,对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为此,在过去摩托车发放入城证排量控制在125毫升以下的基础上,新规适当放宽限制,明确了除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以外,禁止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

  (四)对 “电摩”如何界定?

  答:新规对本市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进行了规范,而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依法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所以,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也专门明确将其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至于所谓的大功率“电摩”,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标准正在修订当中,相关的问题已经列入我市立法调研计划,加紧调研。

  (五)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对“中心城区”的界定,即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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