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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机动车拟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3日起《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3日起《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法制办网上征求意见,全省或将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将分发绿色和黄色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机动车有关合格手续。如果你对代拟稿内容有什么建议和意见,可于5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新购车

排放未达标不得注册

《办法》规定,新购机动车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跨省、市(州)转移的机动车未达到转入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同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也写入代拟稿,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鼓励和支持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实行更新淘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可根据实际限制黄标车

根据《办法》,全省机动车将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检验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应在限制行驶区域设置相关限制行驶标志。

检验方法

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未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与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接受环保检验。

抽检排放

环保部门不得收费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可会同交管部门对环保限行道路上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抽检。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办法》还规定,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达标的机动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维护治理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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