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将不得在西安本市销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西安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也同时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经西安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西安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不过,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西安市在用车没有影响。原则上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标准实施前购置的机动车已上牌,还是可以正常上路行驶,不会强制要求达到国Ⅳ标准。
西安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主任穆启旺表示,实施国Ⅳ标准后,西安新增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降低50%左右,对全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