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摩托车运动是指以动力驱动,两个或两个以上轮子(为了适应不同障碍和特殊路面情况,车辆的一个或者多个车轮可更换为雪橇板、滚轴或者链条)在地面行驶,以及至少以一个轮为转向的把式机动车辆作为器材进行的国际和国内竞赛、训练、表演、培训、考级、技术交流、娱乐、探险等活动。其中包括: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上或场地内,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运动成绩的活动。
(二)不载旅客并在旅途中设置若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竞赛活动。
(三)在规定的环境中,克服各种困难以体现选手自身驾车能力、车辆机械性能的探险、旅游或表演活动。
(四)为完成上述活动所进行的训练、培训、考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运动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摩托车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摩托车运动的管理,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协)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摩托车运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摩托运动协会,协助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办摩托车比赛或活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组织举办国际性摩托车比赛或活动必须经中国摩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转报国际摩托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摩联),经国际摩联批准后列入中国摩协和国际摩联年度计划。
(二)举办全国性摩托车比赛或活动必须经所在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和摩托协会同意后向中国摩协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摩协年度计划。
(三)举办跨省(区、市)及行业的摩托车比赛或活动,必须经举办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比赛或活动所在地的摩托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审批。中国摩协将对竞赛规程进行审核;比赛的裁判长由中国摩协指派,主要裁判由中国摩协协商主办单位统一选派。
第六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摩协,承办者为中国摩协的会员或中国摩协认可的单位。
举办省(区、市)内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承办者为中国摩协所属的会员或省级摩托协会认可的单位。仅限注册在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持有中国摩协颁发的比赛执照的选手和车队报名参加。
第七条 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相应的地方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举办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中国摩协制定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具体的比赛或活动的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应的经费和器材;
(六)有符合交通、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使用的运动器材符合中国摩协或依据国际摩托运动技术规则颁布的器材标准;
(九)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比赛或活动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摩托车比赛和活动,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条 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按有关规则和规定填写报名表。报名表是每位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的契约。
参赛者必须同意接受报名表、本赛事规则和国际摩托运动联合会规定的运动法规的约束, 保证不会因任何意外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而向该地政府及主办单位、推广机构、赛事委员会等提出追究、索赔的要求。同时,上述保证扩展到所有参赛者、服务人员或其它人员在比赛及比赛途中的旅程上有相同的约束力。
第十一条 参加国内比赛或活动的选手和车队,必须持有中国摩协颁发的比赛执照和车队执照。参加国际比赛或活动的选手和车队,必须持有国际摩联颁发的比赛执照和车队执照。
第十二条 所有比赛或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社会公众责任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参赛人员必须办理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场地内的比赛除外)。
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摩联和中国摩协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定,同时也必须事先办理车辆的有关保险(车辆保险场地内的除外)。
第十三条 摩托车比赛场地可以设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国际摩联的标准或得到中国摩协的认可。申请注册的场地若符合要求,可以获得国际摩联或中国摩协颁发的相对应的场地执照。
第十四条 承办摩托车比赛或活动的单位,其广告、赞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摩协负责摩托车比赛专用服装、头盔、护具、培训教材、电子计分软件、影音资料的审定和推荐使用。
第十六条 对开展摩托车运动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摩协报请国家体育总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在从事摩托车比赛或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摩托运动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参加的摩托车比赛或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专门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摩托运动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自行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颁布的《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体自摩字(1997)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