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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醉驾三轮车案被宣判,以后要小心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30  浏览次数:3293
核心提示:电动三轮车已经成为市民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这些看似方便的代步工具,却隐藏着诸多的交通安全隐患。去年年底,青岛西海岸
 电动三轮车已经成为市民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这些看似方便的代步工具,却隐藏着诸多的交通安全隐患。去年年底,青岛西海岸新区发生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和轿车刮蹭的事故,后经司法鉴定,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不仅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还被判处拘役两个半月。据了解,这也是青岛首例醉驾电动三轮车案被宣判。

    去年12月 28日下午4点30 分左右,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接到一名司机报警电话,称其驾车在青西新区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事故处理的交警迅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经现场初步勘查,一辆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银灰色本田轿车发生刮蹭。交警立刻对双方司机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过程中,事故处理的交警发现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满嘴酒气,便要求其接收酒精呼气检测,该男子一听要测酒精,立马开始狡辩,声称自己骑的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就算自己喝了酒,也不是酒后驾驶。在民警的再三劝说下,中年男子才接受了酒精呼气检测,仪器显示超过了 80mg/100m数值,属于醉酒。但该男子坚称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不承认醉驾。随后,事故处理民警劝其先抽血化验乙醇含量,待血检结果和车辆鉴定完毕后再行处理,并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

    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类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范畴;血检结果显示,苑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车。春节前夕,苑某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半月。

    事故科民警进一步介绍,《 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 规定:“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 20 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 公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 公里以上、50 公里以下,重量超过 40 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驾驶证驾驶。

 
关键词: 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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