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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过渡期 南昌55万辆超标电动车面临“最严”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7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 日前,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
          日前,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该法规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正在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载客营运扣车罚3千

“酒驾”电动车罚30元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押车辆,处三千元罚款。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三十元罚款;

  此外,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登记证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扣押车辆,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的,以及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和登记证的,收缴牌证,扣押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按照“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扣押车辆,处三千元罚款”执行。

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岁

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年满十六周岁。

  此外,电动自行车除驾驶者外,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纳入“省产品目录”方可产、销

消费者购“车”无法登记可退、换货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在该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禁止生产、销售与省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无法在该市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电动自行车登记免费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同时,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背景

不设过渡期南昌55万辆超标电动车或面临“最严”新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昌市电动车总数约138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约55万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率约25%。

  数据显示,仅2013年全年该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6396起,死亡56人,受伤1841人,涉及电动自行车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占该市事故总数的57%、25%,而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不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处罚力度和强制手段亟待加强完善。

  此外,由于南昌市于2008年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已对超标电动车实行了3年过渡期,因此,草案中未设“过渡期”。

  该草案文本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2日,南昌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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