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百色4月24日讯 (通讯员 陈菲菲 梁海燕)韦某曾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百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查扣摩托车并处以罚款。心生怨恨的韦某向该派出所实施报复,用炸药炸该派出所大门,也炸开了通向牢狱的大门。
4月23日下午,广西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爆炸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为泄愤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根据被告人韦汉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律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事情起因于2006年4月5日,韦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外出,被百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拦路检查,发现他无驾驶证,立刻查扣摩托车并处以罚款,事后韦某心生向该派出所报复的念头。当晚23时许,韦某拿出自家建房时剩下的半筒炸药到该派出所大门前,将炸药放在派出所大门右边围墙下方,点燃导火索引爆炸药,随后逃离现场。
爆炸将派出所围墙下方炸开一个洞口(未穿透),围墙出现裂痕,大门旁围墙上挂着有派出所字样的牌匾被炸飞,派出所对面的财政所办公楼一楼的窗户和墙面上都粘附着被炸飞的粉尘,一些窗户上的玻璃被震落粉碎。案发后,百色市公安局对在现场提取的粉尘及爆炸物品包装物进行技术检验鉴定,检查结果断定为氯酸盐类炸药。
2011年12月3日,饱受内心谴责的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