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17 09:43
出终审判决,判原告败诉,闯黄灯系违法。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原告车主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对此,当地法院则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该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