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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报废摩托车 出事故被判担责15%
日期:
2012-04-14 09:40
李某和王某处置该车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报废车辆回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处置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两人的处置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危险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最终导致了他人受伤并致残的交通事故发生。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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