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日期:2012-04-14 09:48
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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