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12 15:05
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
开庭后我才知道,运管处用来证明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只有对我和一位女士的录像及笔录。我在那些证据中只是说我无偿顺路带了个人,只有录像中那位女士说我们有约定车费。李荣寿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一人,这个女孩二十岁出头偏胖,但是我搭的那个大概30岁上下,偏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