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12 15:05
,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我说,我没有收费约定,让我和那位女士当面对质,但没被允许。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实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从长江饭店乘坐该摩托车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使用二轮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后,《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