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12 15:05
为4元。本人与该车驾驶人互不相识。由此,该证据与前述现场录像有关乘客女士乘车的地点、付费金额等内容相互矛盾。且该证据是预制的格式文本,其内容没有证人身份的表述,没有落款时间。证人名字不清楚,联系电话打不通。尤其该证人并未依法出庭作证,故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抗诉书》中总结称,综上,市运管处提供上述三份证据不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内容相互矛盾,而且该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应当不予采信。判决予以采信市运管处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市运管处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荣寿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