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摩托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日期:2013-11-21 09:31
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可召开联盟理事会或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从事摩托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研发等,具有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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