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21 09:31
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联盟设理事单位十五名,由联盟发起成员担任,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三)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联盟设常务理事单位五名,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