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申报2014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日期:2013-08-22 15:32
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
4/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16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