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出台
日期:2013-01-15 08:15
本报北京消息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规定称,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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