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维修店不得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
日期:2013-01-14 08:40
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维修业户违反规定超越经营种类承修车辆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道路运输条例》还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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