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07 08:13
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施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此外,规定还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摩托车做出规范,要求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