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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配件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配件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投诉配件供应商与经销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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