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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分别对原厂配件、经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及翻新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与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与经销商销售配件产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供应商与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配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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