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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附加产品标识。
第七条 供应商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认可和取消认可的特许配件经销商名单。
第九条 经销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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