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12-10-17 10:45
其生产、销售的配件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六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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