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12-10-17 10:45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的供应商与经销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单位。

经销商是指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的分销商和零售商。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的供应商与经销商应当对
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0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