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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的供应商与经销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总经销单位。
经销商是指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的分销商和零售商。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我市汽车、摩托车配件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我市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的供应商与经销商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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