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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术监督、物价、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供应商和经销商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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