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12-10-17 10:45
对配件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供应商和经销商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检查。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商务、工商、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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