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12-10-17 10:45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报废汽车回用件流通的管理和规范,对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第二十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的配件产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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