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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晋城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产品质量价格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
2012-10-17 10:45
法规,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配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供应商和经销商所经营配件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对供应商和经销商所销售配件和提供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及其他报废零部件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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