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建立 车辆生产资质“终身制”取消
日期:2012-07-25 14:57
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四是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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