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日期:2012-07-20 14:32
转移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7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