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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日期:
2012-07-20 14:32
转移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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