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日期:2012-07-20 14:32
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四标准)。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除压燃式轻型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轻型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五、办理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凡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或维修后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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