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日期:2012-07-20 14:32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鲁环函〔2011〕60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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