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6-19 10:29
为了维护丹东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有效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即日起对在市区内通行的二轮摩托车做如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购置各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产品,并持有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经检测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居住在丹东市区内,于2012年5月31日前购置二轮摩托车和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车主,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