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最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及摩托车新规解读
日期:2012-05-30 08:02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此外,新《规定》专门提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明确了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四是禁止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针对近年成都市出现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大排量摩托车呈增长趋势的情况,为维护道
8/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9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