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最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及摩托车新规解读
日期:2012-05-30 08:02
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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