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05 10:06
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可会同交管部门对环保限行道路上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抽检。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同时,《办法》还规定,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达标的机动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维护治理或采用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