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动车拟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日期:2012-05-05 10:06
办法》规定,全省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未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方法与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接受环保检验。
抽检排放
环保部门不得收费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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