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05 10:06
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使用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应在限制行驶区域设置相关限制行驶标志。
检验方法
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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