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通过 即将施行
日期:2012-05-05 10:03
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和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规定。

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摩托车 中心城区禁行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噪声和尾气排放污染,新规增加了禁止三轮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曹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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